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7年博弈公安局只为改名
江淮客

  ■维权原因:7年来,闫才源一直想把自己的姓名改成“闫宇奥能”,但均未成功,便将公安机关告了。
  ■维权结果:日前,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更名申请。
  ■维权后续:11月14日,他拿着精心起草的公民姓名法(建议案)找到笔者,他期盼,经由自己的努力推动,最终实现《公民姓名法》的出台。
    
  改名冲动:源于崇拜爱因斯坦
  闫才源,河南省焦作市人,今年23岁,安徽阜阳某学院英语专业三年级学生。
  23年前,当闫才源还在腹中时,他的名字就被取好了:由于父母想要个闺女,便取名“闫蕾”。
  闫才源长大后,父亲觉得儿子叫“蕾”太女气了,就换了音同的“磊”。在上初一时,闫才源觉得“磊”重名太多,不足以让自己“标新立异”。在他再三央求下,老实巴交的父亲又把他改名为“才源”。
  高一那年,因为特别崇拜爱因斯坦,闫才源于是突发奇想:为什么不能起四个字的名字?想了许久,“闫宇奥能”诞生了。
  给自己取个这样的名字,理由很简单。闫才源从小喜欢天文地理,由此产生了一个远大的理想——探索宇宙奥妙,“闫宇奥能”含义就是揭开宇宙所有奥秘的能力。
     “如果能用自己取的这个名字,我觉得是幸福的。”闫才源说。

  屡屡遭拒:公安部门唱起了“对台戏”
  1998年,16岁的闫才源向焦作市焦南派出所提出要更名为“闫宇奥能”的申请。派出所以他未满18岁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18岁生日过后不久,已成年的闫才源再次找到派出所,希望能够顺利更名,但这次仍没如愿。派出所给出了新的理由:闫才源已领取公民身份证,更名不便于身份证的管理。
  2003年高考之后,闫才源成为了一名大学生。上大学之后,空余时间多了,闫才源再度起了改名字的念头。开学不久,闫才源又一次向焦南派出所提出更名申请。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好,一再劝慰他,改名字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也要考虑其副作用。闫才源已取得了身份证,更改名字之后,会给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然而,闫才源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2004年8月1日,他放暑假在家,偶然一次听广播,焦作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正在回答听众提问。闫才源拿起电话诉说了自己的请求。后来,又经历了一番程序,直到2005年1月28日,他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改名申请“不予批准”。

  对簿公堂:大三学生“角力”公安局
  改名多次失败,闫才源很苦恼。
  闫才源认为,“闫宇奥能”这个名字寄托着他的理想和抱负,是鼓舞他奋斗的精神动力,改名字对他的一生来说至关重要。对于目前的这种结果,他并不甘心就此作罢。
  闫才源在学校的图书馆,翻阅了大量法律书籍。最终,他从《民法通则》中获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闫才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愿望。
  由于家庭困难,拿出诉讼费对闫才源来说相当困难。不过,同学们知道他要更名的事情,都希望他能坚持下去,并联名写出呼吁书,对他的决心表示支持。此外,一位朋友还拿出了300元钱替他交了诉讼费。
  4月25日,他把焦作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5月27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焦作市公安局认为,改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身份证管理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从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而姓名经过更改后,伴随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麻烦。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对姓名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使权利是否受限等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公民如果不是具有特别充分的理由,公安机关是不会批准改名的。闫才源在此之前已经改过2次名字了,其改名过度频繁,已经给户口和身份证管理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他这次提出的改名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公民都以此为效仿任意改名,将会给公安机关带来诸多无谓的负担。
  在法庭上,闫才源反驳,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公民改姓名的次数。更为重要的是,人身权利是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享有其他各项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而姓名权、名称权是其首要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的姓名与其所进行的经济或社会活动是联系在一起的,随意更改姓名,就有可能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并造成民事、商事等活动无序的局面。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改变自己姓名必须“依照规定”,因而,被告在办理公民变更姓名问题所依据的对更名“应适当加以控制”的公安部规定有法律效力,且原告闫才源此次申请系第三次更名,属于频繁变更姓名。据此,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对原告闫才源申请更名所作不予批准的答复是合理的。
  6月30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闫才源要求改名的诉讼请求。

  非常之举:致力推动公民姓名权立法
   “不上诉了,当前我的任务是学习。”闫才源曾经在接受采访时说,“但是,我7年的努力不能就这么白费了,我将努力推动公民姓名法的出台。我希望,一旦有了法律明确规定后,对符合条件应该改名的,公安机关不得阻拦;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应该改。最终,让我的名字不再这么难改!”
  令外界惊讶的是,短短几个月,闫才源竟然将当初的设想变成了现实。经过广泛查阅参考资料,综合众多意见并结合自己的诉讼经历,他起草了公民姓名法(建议案)。
  笔者注意到,闫才源的公民姓名法(建议案)主体内容围绕着“改名”而展开。他是这样表达出其“改名”主张的:
 “公民成年前更改姓名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更改姓名,但以一次为限。”
   “成年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对于成年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其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相关公证书;成年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成年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成年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内容,比如“受通缉或判处有期徒刑者等5种人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等。
  “如果能够为中国法治化进程起到哪怕一点点的推动作用,我就感到万分满足。”闫才源最后说,“那样我这场官司打得就很值、很值……”